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新市监规〔2024〕9号
各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财政厅
2024 年 1 1 月 25 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 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根据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 2021 〕 4 号)等市场监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 国家 有关规定,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下同)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 10 万以上罚没款(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和)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重大违法行为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结案,且构成重
大违法行为,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需要给予相应奖励的,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
(一)违反市场监管领域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反不正当竞争、禁止传销、价格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具
有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
( 三 ) 具有 扰乱市场秩序、 欺行霸市 等涉黑涉恶性质的重
大违法行为。
( 四 )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第 四 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向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
第 五 条 举报人可以实名或者匿名举报。实名举报并提出举报奖励请求的,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于 本实施细则 第 十一 条规定的情形,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 的 信息 作为身份代码,并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匿名举报人接到奖励 申报 告知,并决定 启动 奖励 申报程序 的,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便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验明身份。
第 六 条 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应按照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举报奖励管理制度,负责举报奖励决定告知、标准审核、奖励发放等工作。
第七条 相关部门按照工作程序将相关违法线索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举报人提出奖励请求,应将相关诉求情况一并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符合 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规定 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并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后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 八 条 举报奖励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预算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 九 条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本 实施 细则规定的奖励范围;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证属实,并查处结案,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案件由两 个 及以上举报人分别 以 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二)两 个 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 案件 的,按同一案件进行奖励 分配,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按举报人数平均分配;
(三)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 分别 举报的,奖励总金额不得超过 本实施细则 第十 三 条 规定的对应奖励等级中最高标准;
(四)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五) 上级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跨区域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负责调查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
(四)有任何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
( 五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 三 章 奖励 标准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特别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犯罪;
(二)二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三)三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第 十三 条 对于有罚没款的案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奖励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计算奖励金额,并综合考虑涉案货值、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最终奖励金额: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 5 % 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 5000 元的,给予 5000 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 3 % 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 3000 元的,给予 3000 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 1 % 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 1000 元的,给予 1000 元奖励。
无罚没款的案件,一级举报奖励至三级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分别为 5000 元、 3000 元、 1000 元的奖励。
违法主体内部人员举报的,在征得本级 人民 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可以 适当提高 前款 规定的奖励标准。
第十 四 条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 100 万元,根据 本 实施 细则第十三条 规定确定的奖励金额不得突破该上限。
第十 五 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实施行政处罚再移送司法机关并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未实施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并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 本 实施 细则第十三条 的规定,分不同情况给予奖励。
第 四 章 奖励程序
第十 六 条 负责举报调查办理、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办案机构 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对于符合本细则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奖励由举报人申请启动奖励程序。市场监管部门要 在《举报记录》上记录 、 留下联系方式,对举报人进行编号并将举报人编号告知举报人。举报人接到举报奖励通知后,在 10 个工作日内填写《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奖励申请表》,申请启动奖励程序。
第十 七 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在接到奖励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填写《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认定奖励等级,说明奖励依据,核定奖励金额,经办案机构、财务机构负责人审核后,连同《举报记录》 《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奖励申请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结案审批表》 及 罚没款票据 等案件材料 (涉嫌犯罪的案件,需提交《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立案通知书》),报送办案机构 、 财务机构 分管局领导 审查。各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后,报 市场监管部门主要 领导审批。
单笔拟奖励金额 50 万元以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应当在完成前款规定的审批 后,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审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执法办案机构拟作出举报奖励的,由 本级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财务机构以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义函商本级财政部门,审批时限可延长 30 个工作日。
第十 八 条 举报等级、奖励标准和金额等审定批准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应 当 于 10 个工作 日内制作《奖励举报重大违法行为案件有功人员通知书》送达举报人。因举报人个人原因,无法直接送达的,采用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的,经办人员应当将原因和经过记录在案。
第 十九 条 实名举报人应在收到《奖励举报重大违法行为案件有功人员通知书》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前往市场 监督管理 部门 办案 机构 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奖励举报重大违法行为案件有功人员通知书》及 银行卡复印件(银行户名与举报人身份证姓名必须一致)。委托他人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 身份证复印件、 《奖励举报重大违法行为案件有功人员通知书》及 银行卡复印件(银行户名与举报人身份证姓名必须一致)
匿名举报人由本人向办案机构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 、 领取奖励银行卡卡号,由办案机构核实 确认匿名举报人 身份 信息,以便后期 领取奖励。匿名举报人 身份证信息由 身份代码 和 举报密码 代替,并在 《举报记录》 载明。委托他人领取奖励的,委托书落款署名填写 身份代码,不提供 匿名举报人 身份证复印件,不要求银行户名与举报人身份证姓名一致。
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 奖励 资料提交 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0 个工作日。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 提交资料 的,视为主动放弃奖励。
第 二十 条 举报人提交 举报奖励 资料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应于 5 个工作 日内 将 《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奖励申请表》《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奖励举报重大违法行为案件有功人员通知书》《举报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结案审批表》 (涉嫌犯罪的案件,提交《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立案通知书》) 、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举报人银行卡复印件 等 奖励领取 材料 提交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财务 机构,由财务机构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奖励资金。
第 二十一 条 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在奖励决定告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 二十二 条 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到位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奖励资金发放工作。
第 二十三 条 对于举报人提出的奖励申请,办案机构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本 实施细则 规定的奖励条件,决定不予奖励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案件经办人应当自接到举报人奖励申请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人的奖励申请进行审查。认为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案审会审核后,连同举报人奖励申请等相关材料,报办案机构分管局领导进行审批。
(二)分管局领导对不予奖励建议批准后,办案机构应自批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不予奖励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 五 章 内部举报人举报及奖励
第二十 四 条 鼓励食品、药品 、 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等行业领域内部人员举报所在 单位 的重大违法行为。
第二十 五 条 本实施细则 规定的内部 举报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内部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内部人员,是指 与上述经营活动主体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相关知情人,是指在一年内与上述经营活动主体解除劳动合同、与经营活动主体存在业务联系以及经营活动主体临时聘用的人员等。
第二十 六 条 内部举报人在举报时提出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件、有效联系方式以及与被举报人 劳动 关系的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身份代码、举报密码 、 联系方式以及与被举报人 劳动 关系 、业务联系等 证明材料。
第二十 七 条 内部举报人举报经查证属实结案的,在 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规定的奖励标准基础上,按不高于 1% 的比例上浮,具体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无罚没款的案件,一级举报奖励至三级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分别为 6 000 元、 4 000 元、 2 000 元。
第二十 八 条 内部举报 奖励程序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四章“奖励程序”执行。
第 六 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 九 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指定专人负责举报奖励 资金的申报、 审批和发放管理,建立健全举报奖励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设立举报档案,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第 三十 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应将 审批材料、 《行政处罚决定书》《结案审批表》 、 罚没款票据 和 举报人信息( 身份证 、委托书、银行卡) 等 相关奖励手续制作复印件,并由案件承办人员确认与原件一致。原件归入行政处罚案卷的副卷中,复印件交财务机构入账。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 三十一 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资金的;
(二)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 三十二 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财务机构应按年填制《 XX年度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发放汇总清单》,报送纪检监察机构备案。纪检监察机构对年度举报奖励资金申报发放情况进行抽查,办案机构、财务机构必须积极配合。
第 三十三 条 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取得举报奖励,或者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奖励奖金。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七 章 附则
第三十 四 条 本实施细则 表述中,“以上”“超过”均 含本数。
第三十 五 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举报奖励,适用 本实施细则。
第三十 六 条 本实施细则 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解释。
第三十 七 条 本实施细则 自 2024 年 12 月 26 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新食药监稽〔 2017 〕 11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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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记录![]()
附件2: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市场监管领重大违法行为奖励申请表![]()
附件3: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
附件4:奖励举报重大违法行为案件有功人员通知书